《重庆市商务高级技工学校学生指纹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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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务高级技工学校学生指纹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02 20:06:23来源:中职中专

《重庆市商务高级技工学校学生指纹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商务高级技工学校

 

 重商校发〔2017116

                                                                                                                                                                                                                                                       

各教学班级: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确保学生指纹考勤正常开展,现将《重庆市商务高级技工学校学生指纹考勤管理办法》印发如下,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商务高级技工学校学生指纹考勤管理办法》

           重庆市商务高级技工学校

                2021年12月19日

 

附件

重庆市商务高级技工学校

学生指纹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南岸区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岸区中职学生指纹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教发〔2017〕 155 号)、《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 重庆市南岸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岸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南教发〔2017〕101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确保指纹考勤规范开展,提高中职资助资金拨付的准确性,从源头上有效防范虚假注册学籍、不及时报送流失学生等套取国家中职资助资金的违纪违规行为,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是我校享受免学费、国家助学金、住宿费资助的中职学生。

 

第二章  指纹考勤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我校学生指纹考勤管理工作由学生保卫处牵头并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 我校资助工作分管领导全面负责学生指纹考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由学校学生处牵头,其它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各专业(年级)班级学生资助员组成的工作机制,落实指纹考勤管理工作。

第三章  指纹考勤设备管理

第五条  指纹考勤机的配备

我校共三台指纹考勤机,学校如需新增指纹考勤机,应自行购买,并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指纹考勤机的日常管理维护由学校进行,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指纹考勤设备的编号管理

我校三台指纹考勤机编号分别为:500108043602、500108043603、500108043604。

第四章  指纹考勤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我校学生指纹日常考勤管理由学校学生保卫处负责。

第八条  指纹数据的初次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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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校于每年10月中旬前将《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导出的受助学生名单,按适当的学生数分为若干考勤组,并将“学生信息”导入各考勤组对应的指纹机。

(二)我校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学生指纹初次采集(以下简称:初采)工作。

我校应组织资助、教务、财务管理人员与学生资助员一起,对照受助学生名册,在查验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后,逐一进行指纹采集工作。

初次采集原始指纹印模时,以右手拇指为准(如右手拇指指纹存在缺陷,可用左手拇指指纹替代,作好记载)并建立指模采样备案记录,现场验证人员应在初采名册上共同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第九条  指纹数据的确认核实

每年10月下旬,由南岸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牵头,会同区教委、区人社、区财政等部门组成检查组,对我校学生进行指纹真实性核查及激活工作(以下简称:核查)。

第十条  指纹考勤管理

我校应于每月上旬和下旬24号前各考勤1次,并于每月25号前将考勤数据和指纹考勤套表上报至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

第十一条  指纹采集失效、因故未参加考勤及新增人员指纹考勤管理

(一)采集指纹失效学生的管理

凡因学生生理原因出现手指脱皮、裂口等因素无法采集指纹者,应由我校以公文形式上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因故未参加当月指纹考勤学生的管理

对因故未参加当月指纹考勤的学生,我校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请假条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指纹考勤信息的管理

第十二条  我校指定专人负责学生指纹考勤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使用专用计算机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同时,加强数据备份监管工作,确保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  中职学生指纹考勤信息是我校填报当月国家助学金、减免学费和减免住宿费学生信息的重要依据,我校应在《全国中职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据实填报。

第十四条 中职学生考勤原始记录等相关资料是中职资助资金审计的重要资料之一,我校应纳入“中职资助档案”统一管理,存档备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在履行职责中所获得的中职学生个人及其考勤信息泄漏或非法提供给他人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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